12月新法速递!多项新政策出台,事关税收、老赖、关税法、稳岗补贴等

202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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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两高联合发布解释,严惩“老赖”行为

关税法来了!关键变化速览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出台,开启出口管制体系建设

多项税收政策自12月起实施

01

住房交易税收优惠新政,12月起施行

02

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将进一步扩大

03

铝材、成品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税率调整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新变化

事关物业管理,珠海物业管理新细则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新要求

最高每人8500元!珠海人社部门培训补贴申领指引

年底截止!企业稳岗补贴及时确认

四部法律草案正在进行征求意见



一、两高联合发布解释,严惩“老赖”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以下内容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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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的“判决、裁定”不仅包括判决文书,还包括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


二、新增“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1)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等。


三、明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如包括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以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等。


四、扩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隐藏、转移财产的时间节点,即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一般是指被告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强化案外人责任,即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的,以共犯论处。


六、明确违法处置财产将被追缴或责令退赔,即对被告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时,对其故意毁损、无偿处分、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虚假转让等方式违法处置的财产,将被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交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置。



【法律顾问指引】


《解释》的实施进一步强化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打击力度。企业如涉及应收款项,不妨与法律顾问共同探讨解决方案,利用本次司法解释的契机推动催收成效。


【政策链接】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47931.html



二、关税法来了!关键变化速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同时废止。以下内容值得企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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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加跨境电商关税扣缴义务人的纳税范围: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是关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海关相关通关便利化举措上升为法律规定,例如关税征收管理货物放行与税额确定相分离模式、按照规定选择海关办理申报纳税、符合海关规定条件并提供担保可汇总缴纳税款等。


三、应纳税额确认和追征税款的期限统一按三年执行,不再区分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当然,对走私行为,海关追征税款、滞纳金的,不受三年期限的限制。


四、新增海关对欠缴税款情形的处罚条款,如纳税人未缴清税款、滞纳金且未向海关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按照规定通知移民管理机构对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依法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又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由海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且无正当理由的,海关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划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汇款,拍卖或者变卖所查封、扣押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等。



【法律顾问指引】


企业,尤其进出口企业应及时了解新关税法律法规,合规经营管理,避免违规被处罚,如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被限制出境措施。


【政策链接】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404/t20240426_436843.html



三、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出台,开启出口管制体系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和《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同时废止。以下内容值得企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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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例》为两用物项出口提供便利化措施,包括:(1)取消现行两用物项领域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出口经营者登记制度,出口经营者可以直接申请出口许可;(2)细化制定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政策的考量因素和程序规定;(3)细化通用许可制度,明确对建立内部合规制度且运行良好的出口经营者,可给予通用许可。此外,对于特定情形的出口,如出境维修、参展等,可通过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


二、《条例》加强出口活动全过程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包括:规定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必须提交两用物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并不得擅自改变两用物项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规定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发生变化的,出口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出口,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核查;对不配合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核查的当事人,可以列入关注名单,出口经营者与其交易不得享受各种许可便利措施。



【法律顾问指引】


《条例》细化实化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具体制度措施,涉两用物项出口事宜的企业应关注《条例》并高度重视合规管理,建立完善的内部合规制度。如有疑问,及时与法律顾问沟通,以确保所有出口活动符合法律规定。


【政策链接】


https://www.gov.cn/gongbao/2024/issue_11686/202411/content_6985161.html


四、多项税收政策自12月起实施


01、住房交易税收优惠新政,12月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


(一)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

1.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2.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02、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将进一步扩大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陆路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9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增加陆路启运港退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3〕50号)同时废止。


(一)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承运,从铁路转关运输直达离境地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办理流程:详见下文链接。

(二)以下为广东省等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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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铝材、成品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税率调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有关调整事项如下:


(一)取消铝材、铜材以及化学改性的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等产品出口退税。

(二)将部分成品油、光伏、电池、部分非金属矿物制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下调至9%。


【法律顾问指引】


企业和商业精英可关注税收政策变动,及时调整经营决策。


【政策链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35817/content.html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

https://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411/t20241114_3947558.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

http://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411/t20241115_3947628.html



五、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新变化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24年第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以下内容值得企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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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外国投资者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协议转让、要约收购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并中长期持有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


二、投资限制:外国投资者不得对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对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股权要求、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等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三、降低投资门槛:(1)允许外国自然人实施战略投资;(2)适当降低对非控股股东外国投资者的资产要求;(3)增加要约收购这一战略投资方式,允许外国投资者以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4)以定向发行、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允许以境外非上市公司股份作为支付对价;(5)适当降低持股比例和持股锁定期要求,取消以定向发行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持股比例要求,将外国投资者的持股锁定期由不低于3年调整为不低于12个月。



【法律顾问指引】


办法实施将会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者参与中国证券市场,促进资本市场国际化进程,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商业经营可以关注本办法,积极拓展业务和投融资事务,具体可以与法律顾问沟通探讨。


【政策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11/content_6984524.html



六、事关物业管理,珠海物业管理新细则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珠府〔2024〕10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止,以下内容值得企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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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业主委员会信息公开内容,增加了包括“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处置情况”与“专职工作人员季度履职情况”等需要业主委员会信息公开的内容。


二、新增业主委员会委员、专职人员禁止行为内容,包括不得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拒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等。


三、新增建设单位交费义务内容,明确物业服务区域内属于已交付区域内的物业,有下列情形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1)尚未出售的;(2)已经出售但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3)已经依法交付业主,但建设单位经物业服务人同意,在出售物业时向业主承诺赠送的物业服务费用。

四、新增禁止列入分摊费用,如分摊费用已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的,不得重复收取。



【法律顾问指引】


实施细则的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关企业应更加规范运营、加强内部管理。


【政策链接】


https://www.zhuhai.gov.cn/zw/fggw/gfxwj/zfgfxwj/content/post_3734014.html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新要求


《珠海经济特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以下内容值得企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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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责任,如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按照规定通过全市固体废物信息化监管平台如实记录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委托他人处理工业固体废物时,应当核实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等。


二、设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如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发生特定情形,应当对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进行调整,并自情形发生改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重新备案等。


三、明确违法责任,如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责任未依法委托有资质企业处理工业固体废物,除被处罚外,还将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等。



【法律顾问指引】


企业应加强固体废物管理,完善内部合规制度,确保符合条例的要求,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如涉及委托第三方处置废弃物,务必做好资质审查并签署协议,如有需要可与法律顾问一同进行背调和协议拟定。


【政策链接】


http://www.zhrd.gov.cn/zhfg/202409/t20240902_58932287.html



八、珠海人社部门培训补贴申领指引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珠海市产教评技能生态链学徒制培训补贴申领指引》,以下内容值得企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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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贴对象:面向技术技能岗位开展学生学徒制或技培生学徒制培训的我市产教评技能生态链企业。


二、补贴标准:

(一)学生学徒制培训按照每人5000元标准给予补贴,由开展培训的生态企业申领补贴;技能生态链企业委托链主企业牵头统一组织开展学生学徒培训,由链主企业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的,可由链主企业申领补贴。

(二)技培生学徒按照每人5000-8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由开展培训的生态企业申领补贴。


三、申领期限:生态企业完成全部培训任务和考核评价工作后,于培训期满12个月内提出申请。


四、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详见链接。



【法律顾问指引】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照上述要求开展相关申领工作,如有问题,可联系法律顾问。


【政策链接】


https://www.zhuhai.gov.cn/xw/gsgg/content/post_3734502.html



九、《珠海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物业管理企业注意!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珠海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2024年10月9日发布,自2024年11月15日起施行,以下内容值得企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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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在珠海市范围内的物业服务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是依法对物业服务项目提出招标、组织招标的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


二、招标人注意事项:包括建筑物总面积超过三万平方米(不包含三万平方米)的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公开招标;物业服务项目的招标时限要求:(1)新建现售商品房应当在发售前三十日内完成;(2)预售商品房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完成;(3)非出售的新建物业服务应当在交付使用前九十日完成等内容。


三、投标人注意事项:包括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等内容。



【法律顾问指引】


本次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就珠海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招投标事宜进一步明确,为避免招投标行为无效和被投诉整改,相关经营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可以根据链接的管理办法进一步优化招投标事宜,做到合规合法,必要时可以与法律顾问共同讨论和梳理优化。


【政策链接】


https://www.zhuhai.gov.cn/zw/fggw/gfxwj/bmgfxwj/content/post_3719495.html



九、年底截止!企业稳岗补贴及时确认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以下内容值得企业关注:


一、关于稳岗返还条件:广东省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截止时间计算到2023年底,含补缴欠费月数),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按5.5%计算),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不属于“僵尸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未处于经营异常状态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二、关于稳岗返还金额: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2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40%返还。


【法律顾问指引】


符合领取条件的单位应及时在2024年12月31日前登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https://ggfw.hrss.gd.gov.cn及时核对和确认本单位划型、人数、返还资金、账户等信息。


【政策链接】


http://www.gd.gov.cn/gdywdt/zwzt/wjybjy/zxzc/sj/content/post_4489679.html



十、四部法律草案正在进行征求意见


多部规定公开征求意见,企业可关注,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7日。


一、《仲裁法(修订草案)》

本次修订主要针对仲裁制度和实践中出现的涉外制度薄弱、监管制度不健全等问题进行修订,旨在切实提升我国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


二、《海商法(修订草案)》

本次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统一国内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适用、调整海商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健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制度、完善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有关规则等。


【法律顾问指引】


如企业对上述规定的内容有所意见,可以点击下文链接提出宝贵意见。


【政策链接】


http://www.npc.gov.cn/flc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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