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告知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发布,进一步明确退休细节
2025-01-06
敬启者: 2024年9月1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并批准了《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 2025年1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弹性退休制度具体细节。 本所始终将解决企业需求作为法律服务的核心和目标。 本期大摩特对《办法》的要点进行梳理,以方便大家对政策的了解,及时对用工管理进行调整。 要点一、明确提前退休通知期限 《办法》明确规定,职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至少在本人选择的退休时间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 即,职工有权选择弹性提前退休,但应至少提前3个月。当然,企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缩短该通知期限。
要点二、明确延迟退休通知期限以及延迟次数 《办法》要求企业与职工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事项,且弹性延迟退休时间确定后,不再延长,达到弹性延迟退休时间,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终止;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弹性延迟退休,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即,企业与职工确定延迟退休期限后就不再延长,但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弹性延迟退休。
要点三、最低缴费年限认定标准 根据《办法》规定,弹性提前退休的职工,应达到所选择退休时间对应年份最低缴费年限;弹性延迟退休的职工,应达到本人法定退休年龄对应年份最低缴费年限。 即,弹性提前退休的职工,其最低缴费年限对应时间为“本人所选择退休时间”;弹性延迟退休的职工,其最低缴费年限对应时间为“本人法定退休年龄”。
举个例子 例如,男员工A,1974年1月出生,原定退休年龄为60岁,现退休年龄为62岁4个月(即2036年5月),现60岁拟提前退休(即2034年1月),则其可否在该时间提前退休取决于2034年1月时其最低缴费年限是否满足对应年份(2034年)的最低缴费年限(17年+6个月),若满足可以选择提前,若不满足则不可以。 且员工A需要提前至少3个月书面告知企业,即2033年11月前要书面告知企业。 又例如,女员工B,1984年1月出生,现法定退休年龄为54岁7个月(2038年8月),希望延迟2年退休,即2040年8月退休,则其最低缴费年限取决于其现法定退休年龄(2038年)对应年份的最低缴费年限(19年+6个月),而非(2040年)对应年份的最低缴费年限(20年)。 且企业与员工B要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事项,同时,该2年延迟一旦确认后,可提前终止,不再延长。 备注:2025年-2029年,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2030年起,每年增加6个月,2039年后最低缴费年限为20年。
法律顾问指引 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发布,进一步明确弹性退休细节,给企业用工管理提供指引的同时也增加了要求,建议企业因应变化,实时调整,及时与法律顾问沟通确定,并建立完善退休管理制度。 附件:《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1/content_6995747.htm 《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体现自愿、弹性原则,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利用,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50周岁、55周岁及男职工60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条 职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至少在本人选择的退休时间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 第三条 职工按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所在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条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所在单位与职工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事项。弹性延迟退休时间确定后,不再延长。 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条 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所在单位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延续,单位和职工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条 职工达到弹性延迟退休时间,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终止,所在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弹性延迟退休,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七条 弹性提前退休的职工,应达到所选择退休时间对应年份最低缴费年限;弹性延迟退休的职工,应达到本人法定退休年龄对应年份最低缴费年限。 第八条 所在单位应不晚于职工选择的退休时间当月,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如实提供退休时间申请书等材料。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对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进行审核。职工从审核通过的退休时间次月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十条 对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再受理弹性退休申请。 第十一条 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充分尊重职工意愿,保障其依法选择退休年龄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违背职工意愿,违法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选择退休年龄。 第十二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探索扩展退休服务,主动为临近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提供关于办理退休手续的预先指导和提前受理等服务。 第十三条 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弹性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同意。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前已经达到原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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