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每周资讯:惩治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犯罪典型案例!康美案启示:企业高管如何关注自身责任
2025-03-10
1 康美案回顾:财务造假的代价 前情提要: - 24.59亿元索赔:投资者起诉康美药业财务造假。 - 12年刑期:原董事长马某田等人因操纵证券市场等罪名获刑。 - 中介组织追责:审计人员苏某升等人因虚假证明文件罪获刑。 详细回顾: - 2020年,康美药业因财务造假被投资者索赔24.59亿元。 - 2021年,广州中院判决康美药业及相关高管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原董事长马某田因操纵证券市场罪、违规披露信息罪等获刑12年,罚金120万元。 - 2022-2024年,审计人员苏某升等人因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获刑并处罚金。 2 核心风险点:高管如何“签字即担责”? 核心启发: - 签字即担责:即使未直接参与造假,签字确认虚假财报即被推定有过错。 - 勤勉义务无豁免:高管需主动履职,消极不作为亦构成失职。 - 责任穿透至非上市公司:新《公司法》实施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高管同样面临连带赔偿风险。 法律依据: - 《证券法》第85条:信息披露方承担虚假信息责任,高管需自证无过错方可免责。 - 新《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高管面临连带赔偿风险。 3 法律顾问精细化指引:合规避险的5大策略 策略一:公司章程合规 风险点: - 违反公司章程(如越权决策、未履行章程程序)直接导致赔偿责任。 - 实务中大部分企业使用模板章程,忽视符合公司需求的个性化条款约束。 合规建议: - 任职前全面研读章程,重点关注决策权限、股东权利、责任条款。 - 推动章程修订,明确高管履职边界与免责情形。 法律依据: 新《公司法》第5条、第179条 策略二:股东出资监督 风险点: - 董事会未核查股东出资情况,或未催缴欠缴出资,需承担赔偿责任。 - 股东抽逃出资时,失察的董监高需承担连带责任。 合规建议: - 建立股东出资台账,定期核查验资报告、银行流水。 - 对欠缴股东发送书面催缴函,留存送达证据。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51条、第53条 策略三:财务造假与信披违规 风险点: - 财报、公告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签字高管承担连带赔偿。 -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未主动调查即签字,可能被推定“重大过失”。 合规建议: - 建立财务报告复核机制,要求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专项说明。 - 对存疑数据提出书面异议,拒绝在未核实的文件上签字。 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85条、新《公司法》第190条 策略四:关联交易与利益输送 风险点: - 未履行关联交易披露及回避程序,交易可被撤销并追责。 - 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商业机会,需向公司赔偿所得收益。 合规建议: - 关联交易前向董事会/股东会披露,取得无关联方表决通过。 - 建立利益冲突申报制度,定期更新关联方清单。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82条 策略五:清算责任 风险点: - 公司解散后,未及时启动清算或未妥善保管财务资料,高管需对债权人损失担责。 合规建议: - 解散决议通过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留存会议记录。 - 清算期间完整归档资产清单、债务清偿方案等文件。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2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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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实操建议
1. 构建履职“证据链”
- 会议记录:详细记载决策过程、异议观点,要求参会者签字确认;
- 书面函件:对股东出资瑕疵、财务异常等问题,通过EMS发送催告函;
- 外部尽调:引入审计、律所等第三方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2.建立内部风控体系
- 设立合规委员会,定期排查章程执行、股东出资、关联交易等风险;
- 推行高管责任清单,明确各岗位勤勉义务的具体标准。
3.善用风险分担工具
- 董责保险:覆盖高管履职中的民事赔偿、法律费用;
- 履职承诺协议:与股东约定免责情形(如已尽核查义务仍未能发现造假)。
4. 动态学习与专业支持
- 每季度参加新法解读、典型案例研讨会;
-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对重大决策出具合规意见书;
- 联合法律顾问审核公司章程,优化关键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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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第一百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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