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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公司在对外交易时,用的是格式合同吗?
企业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方便合同管理,往往会预先制定合同模板做交易,这就是格式合同。但是,格式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常会被认定为无效,而导致不能执行该条款内容。
什么情况下,格式条款无效?企业如何避免格式条款无效?大摩结合《民法典》最新规定,梳理了商业合作中实践的常见格式条款争议问题,以便企业及时优化!
案号:(2018)最高法民再275号
本院认为:……在案证据显示,煤运孝义公司既具有平等市场主体资格,同时依政府授权又具有对所在市煤炭运销进行监管之职能,其具有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强加格式条款于合同相对方的便利条件;结合案涉付款同意书的内容及煤运孝义公司在同类型交易中的一贯做法,特别是煤运孝义公司在再审庭审时自认付款同意书系山煤国际阳泉公司按其要求所出具,且该付款同意书系煤运孝义公司与山煤国际阳泉公司签订并履行合同的先决条件,故可认定案涉付款同意书系煤运孝义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
《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据此,格式条款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如若当事人一方为节约缔约成本而预先将合同部分或全部内容定型化、规范化,但并非为未来缔约时多次或反复使用之目的,而仅限于本次缔约之用的,则不能认为是格式条款。
从上述案例“结合付款同意书的内容及煤运孝义公司在同类型交易中的一贯做法……付款同意书系山煤国际阳泉公司按其要求所出具”可以看出,该付款同意书是系山煤国际阳泉公司按煤运孝义公司要求所出具的,付款同意书内容定型化、规范化,且为同类交易中重复使用而拟定的。(2)内容是否经双方协商:格式条款对于相对人而言,只能作出全部同意或不同意的表示,否则,如双方对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内容作出修改,则以协商后的内容为准,这种情况下,也不属于格式条款。从上述案例“该付款同意书系煤运孝义公司与山煤国际阳泉公司签订并履行合同的先决条件”可以看出,付款同意书是签订合同的先决条件,山煤国际阳泉公司仅能全部同意或不同意,并未能与煤运孝义公司协商一致,因此法院认定为格式条款。
案号:(2021)浙07民终110号
本院认为:本案中,杨某与斯塔克公司签订的《玛斯特健身私人教练课程协议》中约定由陆某、赵某作为杨某的私人教练进行健身指导授课,该约定内容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
但合同签订后,指定的私人教练在合同有效期内即已离职,故杨某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依据充分,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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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斯特健身私人教练课程协议》中“权利义务”第2条约定“若原指定之私人教练无法继续提供指导,本人同意玛斯特健身有权另行安排教练替代,若更换的教练提供第一次指导后七日内,本人提出正当理由表示更换后的教练不适合为本人提供指导,则有权再请求更换其他适当的私人教练,但不能以此理由申请解除合同或退费。”
该条款系斯塔克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该条款不合理地限制了杨某解除合同的权利,斯塔克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也未对该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故该格式条款应当认定无效。因此,斯塔克公司以该条款的约定主张杨某无权解除合同,本院不予采纳。
上述案例中,法院认为《玛斯特健身私人教练课程协议》解除的原因是教练离职,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玛斯特健身私人教练课程协议》的条款不合理地限制了杨某解除合同的权利,该格式条款应当认定无效。除以上情形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包括如下:(1)具有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3)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4)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1)注意固定「双方协商订立合同」过程的证据。为了避免被认定为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提供合同版本的一方应当保留双方协商合同条款的证据,如使用“根据双方之前多次沟通的结果,拟定如下模板……”等表述,或者在其他沟通渠道中注意留痕,以表明相对方就拟定的条款享有磋商余地。(2)确属格式条款的,应当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避免条款不能成为合同的内容。根据《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因此,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尤其注意应当对重大利害关系条款作提示或说明义务,比如做粗体放大字或者下划线特别提示等;(3)在合同中表明格式条款内容的合理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因此,证明格式条款内容的合理性成为关键。例如,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可以在合同中对合同订立的背景、目的、所处行业的商业逻辑、隐含的商业优待等做充分的阐述,以证明条款订立内容的合理性所在,避免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民法典》已开始施行,因此,每家企业都有必要系统优化升级商业合作,避免出现不必要的争议。商业精英需要日常培养规则的法律思维,每做一项商业行为须具有逻辑论证与科学规范的素养,而不再是仅靠商业感觉与经验;不论是商业沟通谈判,还是争议解决处理,让实现商业目标更靠谱更安全一些。一句话概括,精细规范化作业,商业合作模式越重大越复杂,就越需要精细化、规范化。当然,有条件的商业精英和企业,让精细化作业的法律顾问一直陪伴同行,则是最佳选择。基于前述思维逻辑,大摩梳理出「协商谈判九步法」和「诉讼精细化作业十二步法」,只为尽最大努力,让实现商业目标更靠谱更安全一些,让企业赢得更靠谱一些。五年来,大摩将非诉讼解决机制和诉讼解决机制相结合,不论标的是100元,还是100个亿,我们用365天的时间让每个案件、每一次谈判完全执行十二步法和九步法;只有实现业务标准化,提升作业精细化,才是帮助客户收获诉讼目标、实现商业目标的最根本保障。业务管理标准化不难,作业精细化也不难,只要用心就好;若真要说不容易,那就是默默地坚持了五年,对待每一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