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企业家离刑事犯罪有多远?法律顾问精细化解读刑法修正案十一涉企罪名!
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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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或新规】已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修改条文多达47项,新增17个罪名,涉及食品药品安全、金融秩序、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等多个领域。
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中如不小心将容易触及刑事法律风险,因此,加强合规尤为重要。大摩将从新规角度,帮助企业防患于未然!
(一)《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危险作业罪,要求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否则即使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首例危险作业犯罪
近日,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对犯罪嫌疑人余某某涉嫌以危险作业罪进行刑事拘留。这也是新规施行以来,首起危险作业犯罪案件。
3月8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厂区一仓库里堆放了大量危化品,内有满瓶二氧化碳、氧气瓶、乙炔瓶、混合气体、氮气等气瓶,这些气瓶属杭州萧山余汉林气体有限公司,但该公司并未取得带储存设施危化品经营许可证,且该仓库不具备存放危化品的安全条件,且紧邻公司员工宿舍楼。
因此,该公司被责令立即停止生产作业,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被刑事拘留。
1、危险作业罪,是指对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虽然未造成后果,但因某些特定情形且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构成犯罪。本条罪名,不要求出现实际伤亡的后果,只要存在严重的危险的,就能达到入罪门槛。其中,该“特定情形”,包括:
(1)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2)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3)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2、谁有风险: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3、量刑: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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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1、加大了相关负责人员的责任,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因此,企业应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2、谁有风险: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3、量刑: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新规新增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针对的是商业间谍行为。
1、入罪门槛低,但刑事处罚高。因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就有可能引发刑事责任风险,情节严重的,最高可以判处15年有期徒刑。
法律顾问指引:企业应对此保持高度重视,建议企业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如果企业与境外经常有业务往来和交流的,除了在交流中注意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必要时应签署保密协议,并避免泄露其他企业、机构的商业秘密,更不能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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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规扩大了保护范围,有利于降低举证难度,但刑事风险也增加。
(1)扩大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范围,服务商标被明确纳入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也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2)著作权保护范围扩大,同时将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列为侵权手段之一。
(3)加大了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打击。降低了举证和维权难度,举证不要求“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而是修改为“情节严重”。另一方面,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也可以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4)加大了量刑处罚力度。对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顶格刑期由七年提高到十年。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顶格刑期由三年提高到五年。
4、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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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规修改了假药或者劣药认定标准。认定“假药”、“劣药”将以涉案药品的质量功效为标准,不能再直接适用《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来认定。
(三)扩大了认定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犯罪的主体范围:将“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也纳入该罪。
此次修改涉及企业内部管理的罪名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细化了处罚标准和力度:
1、将原来两档的刑期均修改为三档刑期,同时提高了刑期上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最高判处无期徒刑,挪用资金罪重罚可达7年。
2、对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设置罚金刑,让侵害企业的人应承担经济代价。
3、对于挪用公司资金,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顾问指引:建议企业加强制度合规,防微杜渐,在日常工作中可以加强法律宣传,提升员工的法律素养。如发生腐败问题,公司应当及时报警并诉诸法律手段;如情节轻微的,还可以进行沟通感化,说服当事人主动投案自首和退赃,挽回公司的损失。
(一)企业扩大生产经营就需要融资,但融资不当会带来刑事风险。新规与企业融资风险相关的,包括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洗钱罪、催收非法债务罪等。
(二)新设“催收非法债务罪”,与《民法典》第680条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规定相呼应,严厉处罚与“套路贷”案件密切关联的非法讨债行为,将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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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重了“洗钱罪”的刑罚力度和适用范围。删除了罚金数额的限制;将“自洗钱”纳入规制范围;将地下钱庄等的“支付”结算行为也规定为洗钱方式之一,扩大了打击范围。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10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5年,同时调整了集资诈骗罪的刑罚结构,加大对个人和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处罚力度。
(一)此次修改主要涉及“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四个罪名,加重了刑事责任。
(二)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犯罪:提高了刑期和罚金上限,违法犯罪成本增加。例如:“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最高刑期由5年提高至15年,并对个人罚金取消了上限,对单位的罚金最高可罚非法募集金额的1倍。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最高刑期由3年提高到10年、“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最高刑期由五年提高到十年;同时,取消了部分罪名对罚金金额的限制,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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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加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特定人员的刑事责任。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或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列举性规定进行了增补。包括:将操纵市场行为的客观表现调整表述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在列举中增加了第(四)项“虚假申报”、第(五)项和“蛊惑交易”和第(六)项“抢帽子交易”等具体操纵情形。
(五)加大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和惩处。新规增加“保荐人”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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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指引】
许多企业常常认为,只要自己不主动去实施犯罪,刑事法律风险就离自己很远。
但事实上,刑事法律风险正威胁企业的经营和发展,而合规体系的建立正是能为企业防范刑事风险和止损,甚至能为企业赢利。
法律顾问建议企业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完善合规管理制度体系,更重要的是培养规则的法律思维,为企业赢得更多的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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