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涨”声一片!已签订的合同,企业能否调价或解约?如何做好管控并及时止损?
202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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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节后,建设工程所用的钢材、水泥、干粉砂浆等建筑材料价格持续上涨。5月10日,钢材更是突破了6000元大关,创下历史新高!中澳关系紧张,也加剧了大宗商品价格上涨!
其实,不只是建工材料,其他行业的原材料价格也在猛涨,让不少企业直呼“伤不起”,不少商业精英和企业甚至不惜以违约为代价拒绝供货,解除已经签订的合同!但在全球资金放水,通货膨胀持续高涨的大环境下,这可能还不是最高点,更不是终点。
那么,当发生原材料价格猛涨影响合同履行时,商业精英和企业可否解除合同?可否调整产品价格?又该如何妥善处理?大摩今天为大家精细化分析:
原材料价格发生变动,商业精英和企业可否解除合同,我们需要回归到合同本身。当合同有约定原材料价格的剧烈浮动的解约条款时,企业和商业精英可以援引合同有效约定的条款提出解约。
然而,现实中往往是合同无约定,商业精英和企业怎么办?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五种情形下当事人享有合同的法定解除权:(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而本轮原材料价格上涨,均不属于上述五种情形。
就上述第一种情形而言,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常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罢工、骚乱)、政府行为等情况会被认为属于不可抗力,如“新冠疫情”就是典型的不可抗力事件。但原材料价格上涨,属于市场商品价格的变化调整,与前述不可抗力情形具有本质不同,故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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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当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或下跌时,商业精英和企业可否依此解除合同,可否调整价格?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案涉货物氧化镧的价格在合同签订后确实有较大幅度下跌,但氧化镧的市场价格本身波动较大,华光小原没有证据证明该市场价格波动超出市场因素的影响,该价格波动仍属于商业风险的范畴,不属于情势变更应解除合同的情形。华光小原有关履行合同显失公平应解除合同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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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原材料价格变动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是否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变更或解除合同,关键在于要有证据证明价格波动系来自于市场因素之外的原因。
即必须不属于市场正常波动,意味着该波动幅度应该是超出市场因素的影响,是大幅度的波动,是不可预见的,否则通常会被认定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在合同没有另有约定的情形下,商业精英和企业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合同,也不能强制调整价格。
一、事先防范:合同增设风险调价条款
二、事中管控:在合理期限及时协商并保留证据
商业合作,履约过程中,对于突发事件或意外事件的发生,一般经由双方协商解决是最为常见处理的方式;然而,在法律层面而言,这个协商的合意,关键在于这个过程是经由双方协商的过程,而透过微信或邮件或备忘录或补充协议等方式而形成。
也就是说,若合同中并没有事先约定相应的调整价格条款或解约条款,但在履约过程中,透过协商的过程而达成合意调整或解约的合意,留存相应证据,锁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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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从签约到履约完毕共【45】个风险点,最好让法律顾问进行风险点梳理,且予以防控;从而在商业合作中处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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