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顾问精细解读六月八大新法新规!将如何影响商业精英和企业下半年发展?
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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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0日,人社部、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与企业相关的政策,具体如下:
1、继续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或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返还标准:
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还。
2、继续实施以工代训扩围政策。
对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对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代训的,根据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的各类企业纳入补贴范围。
【法律顾问指引】
企业应及时审查是否具有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规定可以申请返还失业保险或者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资格条件,如符合条件,应及时申请。
政策链接:
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gfxwj/jy/202105/t20210521_415025.html
2021年5月21日 ,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关于加强旅游服务质量监管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旅游业和餐饮酒店等服务业相关企业应当引起关注。
1、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开展质量检测评价。
支持旅游企业公开旅游服务质量信息,发布旅游服务质量承诺,建立优质旅游服务承诺标识和管理制度,形成以游客为中心的评价体系,接受社会监督。
有条件的旅游企业可以建立“首席质量官”“标杆服务员”制度。创新质量监管方式, 推进“互联网+监管”,完善“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
2、培育优质旅游品牌。
发挥高星级饭店、高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旅游企业树牢品牌意识,健全品牌运营管理体系,让服务优质的旅游企业脱颖而出。
3、加快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严格失信名单管理,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加快推动旅游信用体系建设。
同时,拓宽信用应用场景,将守信情况纳入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在线旅游经营者、旅游民宿等市场主体的资质及等级评定、项目招投标中,探索开展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
4、加强游客权益保护。
在每年“中国旅游日”发布年度旅游服务质量报告,支持和鼓励地方建立赔偿先付制度。
文旅部将研究制定激励政策,完善激励机制,对旅游服务质量监管和提升工作取得良好成效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正向激励,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开展第三方评估,并适时将第三方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法律顾问指引】
旅游业和酒店餐饮服务业可以完善管理机制,采取加强品牌建设、提升服务竞争力,妥善处理员工投诉等问题,以期获得长足发展。
法规链接:
http://zwgk.mct.gov.cn/zfxxgkml/scgl/202105/t20210521_924680.html
2021年5月21日,银保监会公布《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将《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2016年印发的大病保险五项制度进行整合,自2021年5月17日起施行。新规的主要关注点如下:
1、经营大病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康保险事业部,对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
2、保险公司与政府开展大病保险项目清算时,鼓励按完整协议期进行清算。同时强化公司主体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内部问责机制,认真测算价格,理性参与大病保险投标,做好承办工作。
3、保险公司要有长期经营大病保险业务的安排,按照长期健康保险的经营标准完善组织架构,健全规章制度,加强人员配备,提升专业经营和服务水平。
【法律顾问指引】
经营或欲经营大病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新规及时作出调整,确保业务合法合规进行。
法规链接: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85144&itemId=928
5月12日,中国专利保护协会《商业秘密管理实施指南》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指南载明,为有效控制商业秘密泄密或侵权风险,企业在实施商业秘密管理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融入企业管理体系原则
企业应将商业秘密的管理融入企业的所有业务过程和相关管理过程中。企业的相关管理包括与企业经营相关的研发、生产、销售、采购、商务合作、人事、财务、信 息化、法务等各方面的管理。
2、确立商业秘密的定密原则
应根据企业的战略宗旨以及所处商业环境和发展、风险确定商业秘密的分类、分级、范围及风险控 制等要求,并进行监督管理和动态控制。
3、最大保护范围和最小知悉范围迭代原则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企业应将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控制在不影响对外交流的最大范围,将商 业秘密的知悉范围控制在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最小范围。
4、动态控制原则
企业的商业秘密应实施迭代管理,并随内外部环境和企业战略的变化而变化。
指南还规定了商业秘密管理的、规划、策略、实施、检查及改进等相关事项。
【法律顾问指引】
企业对于保护商业秘密应当引起重视,建立商业秘密管理制度,规定在各环节保护商业秘密的流程,规范员工行为,告知员工泄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防止因商业秘密泄露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法规链接:
http://www.ppac.org.cn/news/detail-323.html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具体规范如下:
1、直播营销人员和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十六周岁。
2、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并明确直播营销行为八条红线。
3、对直播间的五个环节进行重要管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不得以暗示等方式误导用户。具体包括直播间运营者账号名称、头像、简介;直播间标题、封面;直播间布景、道具、商品展示;直播营销人员着装、形象;其他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
4、对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他人肖像权以及保护他人声音作出规定。
【法律顾问指引】
直播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对直播营销内容、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尽到审核义务。
法规链接:
http://www.cac.gov.cn/2021-04/22/c_1620670982794847.htm
2021年5月19日,民政部发布《关于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1、试点地区:在辽宁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在江苏省、河南省、湖北省武汉市、陕西省西安市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
2、试点时间:共计两年2年,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
3、在试点地区,将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法规链接:
http://xxgk.mca.gov.cn:8011/gdnps/content.jsp?id=14952
2021年5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2021年广东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与企业相关的政策,具体如下:
1、工程建设“一网通办”系统全省覆盖。
依托广东政务服务网打造工程建设项目“一网通办”主题集成服务系统,并于6月底前实现“一网通办”系统全省覆盖。
2、开展“一照通行”涉企审批服务改革。
(2)强化税务、社保、金融、市场监管等环节协同办理,简化企业注销程序和材料,畅通企业主动退出渠道。
3、商事登记确认制继续完善完善。
(2)发挥深圳先行示范区、珠海横琴粤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引领作用,推进粤港澳三地企业登记信息共享、资质互认。
4、知识产权保护加强。
(1)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和“一站式”协同保护机制,加大地理标志保护力度。
(2)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年底前完成中国(汕头)、中国(珠海)、中国(广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及挂牌。
5、财政补贴政策适用程序优化。
(2)推动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的财政补贴政策在平台上线,实现以“一卡通”方式发放。
6、政府采购领域对中小微企业金融政策支持。
(2)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微企业供应商可凭借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
7、粤商通平台涉企服务功能继续完善。
拓展粤商码应用场景,开展为中小企业赋能系列专项行动。
【法律顾问指引】
结合政府“放管服”职能转变的内容,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助于企业发展的政策,积极适用。
法规链接:
http://www.gd.gov.cn/zwgk/wjk/qbwj/ybh/content/post_3282205.html
2021年5月10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作出调整。具体如下:
1、横琴新区、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低保标准调整为1139元/人/月,城乡补差水平分别不低于674元/人/月和557元/人/月;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6倍执行(即1823元/人/月)。
2、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各区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市政府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特困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1年新纳保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3、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1日止。
法规链接:
http://www.zhuhai.gov.cn/zw/fggw/gfxwj/zfgfxwj/content/post_28586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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