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那些“不听话的人”后来怎么样了?那些欠缺合规思维的商业精英和企业会怎样?
2021-06-08
关注并将「同道摩金」设为🌟 星标
每晚8-9点准时推送哟~
6月6日,全省新增5例本土确诊病例、2例本土无症状感染者!
6月7日,全省新增19例本土确诊病例!
......
自2021年5月21日广州市荔湾区出现第一例本土新冠肺炎确诊病例以来,截止至2021年6月7日24时,本轮疫情感染链已增至120人,全省14个区域调整为中高风险地区,多地已启动全员核酸检测工作,多市发布通告广东离省人员须提供48/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
印度变异新冠病毒是此次广州疫情抬头的源头,具有传染性强,传染速度快等特点。广州乃至广东省各地给全国展示了强大、稳重的城市形象,尽快寻找和确定传染源、切断传染链条、排查潜在感染者,是当前抗疫的主要任务。
在这样的危急关头,全省上下万众一心,守望相助,然而,总有那么一些“不听话”的人:
今日(2021年6月8日),在广州市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2021年总第75场)上,广州市公安局副局长杨炳升通报了近日依法查处的违反疫情防控相关管理规定的6个案例。其中,一确诊病例因隐瞒旅居史已被刑拘。
01
事件经过
5月25日下午,祝某前往荔湾区白鹤洞街某小区探望父母(其父母在30日被确定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31日凌晨接到市疾病防控流调组工作人员来电,后因出现咳嗽、发热症状,先后于6月2日、4日前往医院就诊。
但祝某未如实告知医生近14天内的旅居史,隐瞒曾与确诊病例接触以及到过疫情高发区的事实,后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
至6月6日祝某被采取隔离措施前,其活动轨迹已涉及番禺区大石街辖内医院、便利店、什货店、水果店、球场等公共场所,导致大量群众成为密切接触者、次密接触者需要隔离观察、居家隔离,番禺区大石街大兴村西兴街6号等房屋被执行封闭管理,大石街大兴村一队和三队等住宅区域被执行封控管理,引发新冠肺炎传播严重危险。
目前,祝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02
拒绝流调或隐瞒行程,
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当发生疫情时,尽快寻找和确定传染源、切断传染链条、排查潜在感染者是抗疫成功的关键任务,才能以最快速度和疫情“赛跑”。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接受流调、如实填报“旅行史”“密切接触史”等,是法定义务。
那么,拒绝流调或隐瞒行程,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大摩为商业企业和精英精细化分析:
一、民事责任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需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密切接触者未出现症状,必须在指定区域接受隔离观察,拒不配合的;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阻碍卫健部门、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依法采取检查、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
三、刑事责任
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拒不配合流调、隐瞒行程、拒绝隔离治疗等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将可能触犯以下刑事罪名: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20年2月6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规定: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 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
(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而根据2008年6月,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制定《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49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当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追诉”。
因此,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
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无论是特殊时期,还是太平盛世;处处皆有“雷”,步步会掉“坑”。
变的是各种各样的风险,不变的是合规思维!每个商业精英和企业,皆需要培养合规思维,在经营中皆需要构建合规安全框架,防控风险。
下个十年,唯有合规,才能让商业精英和企业走得更远、持续创造价值。法律顾问,伴你同行。
//
二十年法律顾问,精细化指导【合规】法律设计与安排:
合规业务
- 上市合规辅导
- 行业合规
- 市场合规(市场准入、广告、产品质量、价格等)
- 安全合规
- 环保合规
- 刑事合规
- 其他各类合规的法律事务
扫码联系摩金
0756-3366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