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宗“个人破产”裁定生效:商业精英如何避免陷入个人破产?| 法律顾问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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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网“吴心工作”吃瓜时,我国境内首宗个人破产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2021年7月19日,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第一案裁定生效,这是《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3月1日施行以来,深圳中院审结的第一宗案件,也是全国第一宗裁定批准个人重整计划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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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今年35岁的梁某某,2018年与朋友共同创业,由于一直无法获得稳定的客户资源,加上受新冠疫情影响,债务越背越多,无力偿还全部债务。今年3月10日,他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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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债务人梁某某创业经营期间,分别向13家银行、网络贷款公司进行借贷,形成债务累计约75万元。根据申报,截至破产申请提出时,梁某某仅有36120元存款、4719.9元住房公积金,每月固定工资收入约2万元,无房产、车辆等大宗财产。
由于梁某某创业失败后在一家公司担任结构工程师,每月收入约2万元,且具有较强的偿债意愿,因此,法院同意适用重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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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三年,梁某某夫妻除了每月用于基本生活的7700元以及一些生活生产必需品作为豁免财产之外,其他收入均须用于偿还债务,同时免于偿还利息和滞纳金。如债务人不能严格执行重整计划,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据媒体报道,此前梁某某每月要偿还利息、罚息近7000元,深圳中院受理此案件后,该利息罚息已经停止计算,个人破产制度给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经济上“重生”的机会。
消息一出,有不少网友表示这一做法“比老赖好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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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表示,个人破产制度的目的是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实现经济再生。“诚实而不幸”是法院决定是否受理个人破产案件的前提,也是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裁定是否批准其减免债务申请的条件。
以梁某某案为例,曹庭长从这几个角度判断他属于“诚实而不幸”的人:
第一,梁某某创业失败,导致家庭背负了无法摆脱的沉重债务,这是创业者承担的市场风险;
第二,梁某某所陈述的破产原因及破产经过,经过法院核查、管理人调查,证明是真实的,损失也是真实的,损失及支出与债务数额基本吻合;
第三,梁某某破产申请被法院正式受理后,其依法参与破产程序,其家属也积极配合调查,保证了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在这期间梁某某也积极遵守了限制消费行为的决定等《条例》规定的相关义务。
第四,梁某某努力挣钱还债。创业失败后,他马上重新找了工作,没有试图逃债。尽力还债,是债务人诚实的一个重要体现。
特别要提到的是,多数债权人也发表了监督意见,认为他属于“诚实而不幸”的人,这是重整计划草案能够顺利通过的原因。我们在办理破产案件中,强调要充分保障债权人对债务人申请破产、对管理人办理破产进行监督的权利,目的是合理兼顾各方合法权益,确保破产审判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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