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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公司,几号发工资?
最近,一则#公司每月20日发上个月工资被判赔5.4万#的新闻引发广泛关注。看完这个新闻,不少商业精英和企业都捏把汗,同时产生了很多疑问:究竟怎么回事?几号发工资才是合法的呢?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民事裁定书显示,莫某系深圳市XX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公司与莫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发放日为每月20日发上个月的工资。莫某以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案件经过仲裁、一审、二审。最后,深圳中院二审认为公司属拖欠工资,判决公司应当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54481.7元。公司不服,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1、二审判决中关于拖欠发放工资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莫某与我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其认可了工资发放日期为每月20日,因此我司没有拖欠工资;2、二审判决中关于拖欠发放工资的认定没有结合实际,目前很多企业经营困难,工资发放很难及时到位,现行《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结薪日期的规定基本上得不到落实,二审判决无视企业的实际情况,作出了不利于促进社会劳动关系的判决。莫某以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二审法院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20日发放工资,因违反了相关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公司在每月20日或者更晚支付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莫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莫某工作年限和平均工资,认定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54481.7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最后裁定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对此,不少网友表示这是“正道的光”,还有部分网友表示希望自己的老板能够看见,收敛收敛。而不少商业精英和企业可能会疑问,好多公司都是20号甚至更后才发工资,他们都算违法了吗?到底几号发工资才是合法的呢?其实这件事需要根据实际地区具体情况来分析。回到前述法院判决的内容,法院是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双方每月20日发放工资的约定因违反了相关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公司在每月20日或者更晚支付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而《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换句话说,即深圳的企业发工资,须在次月7号之前;这也是为何莫某一案中公司会败诉的重要原因。以此为鉴,大摩建议每位商业精英和每家企业,都有必要与法律顾问一起,自查发薪日,以免违反当地特别法律法规,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这起个案,其实就是一个合规的法律技术问题;也就是说,深圳有特别规定工资发放的规范要求,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就需要遵守执行。但由于该规定对于企业而言,确实在操作上有一定的困难性,也就是说,一般多数企业在次月5-10日前方能完成人事考勤作业与财务制作工资账本作业等,而要求企业于次月7日前完成发放工资动作,确实具有操作的不合理性;但,这就是法律规定,而且还是当地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带来众多企业的热议与争论,甚至抱怨。然而,值得思考的是,这个规定从2004年12月1日开始实施,为何在近二十年后爆发这起劳动争议案件,并引发热议。这主要原因在于当前员工的法律思维与素养已今非昔比,一旦这个规定被明确规范于法条中,就应为企业与员工遵守执行,姑且不论该规定是善法还是恶法;这就是一个年代合规文化的呈现。换一句话说,在这个年代,企业用不合规的作业模式去损害员工的利益,已经越来越难,越来越不可能;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实现法律技术的合规,是最基本的功课;这是也是每家企业法律顾问最基础的作业。除此之外,引发商业精英和企业深入思考的是,在用人管理上,除了基础性合规性的规范之外,更重要的是如何激发人性努力工作,并共同奋斗的激励机制;换一句话说,就是重构员工关系,每企业都需要梳理优化升级员工关系,打造核心团队,从而让事业走得更远、更久。
唯有共同的利益和情怀,才能让我们企业走得更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