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南制药创始人临终托孤,却被律师“狸猫换太子”?聘选律师时如何少跳坑?!| 精细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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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位律师,因负面行为出圈,这次还是一位大牌律师!

近日,胶着了4年之久的鲁南制药股权之争终于有了明确结果。东加勒比海最高法院作出判决,确认了公司创始人独生女赵龙的权利。法官在长达84页的判决书将整个案件描述的非常清晰,不仅曝光了鲁南制药的“宫斗”详情,更曝光了国内知名律所某大牌律师“狸猫换太子”的执业丑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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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南制药始创于1968年,前身是郯南劳动大学校办工厂(郯南制药厂)。当时,郯南制药厂设备陈旧,技术落后,经营困难,赵志全承包经营药厂后才起死回生,日渐起色。在赵志全的经营管理下,药厂逐渐壮大。因此,赵志全在鲁南制药员工心中也有很高的威望。

 

从判决书中得知,此次纠纷起源于鲁南制药在20年前的一场“股权代持”:

 

  • 上世纪90年代,为享受中外合资企业的税收优惠,鲁南制药与烟台发展集团在美国的全资子公司(鲁信公司)进行合资,鲁信公司持有鲁南制药25.70%的股份。


  • 2001年,鲁南制药与鲁信公司达成协议,将鲁信公司持有的25.70%股份转让给律师王某(以下统称“王某”)的妻子魏某在美国设立的公司——凯伦美国公司。2001年3月15日,鲁南制药和凯伦美国公司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由鲁南制药提供资金,委托凯伦美国公司以凯伦美国公司的名义购买鲁信公司持有的鲁南制药25.7%的股权,鲁南制药每年向凯伦美国公司支付8万元的服务费。


  • 其后,经过数次调整,凯伦美国公司持有的鲁南制药及其子公司的股权通过新设BVI公司最终由魏某的安德森公司代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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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在2011年7月,赵志全和魏某签订信托协议,魏某作为安德森公司唯一董事宣布设立“赵氏信托”。该信托是可撤销信托(即委托人保留了撤销权的信托)。信托由凯伦BVI公司作为委托人与受益人,并由安德森公司担任受托人。信托财产是安德森公司持有的上述5家公司的股权。


  • 赵志全于2002年被诊断出身患癌症,2014年在弥留之际,赵志全向赵龙转让了经魏某签字的安德森的股权,并在2014年11月14日去世当日,再次指示魏某,自己授权女儿赵龙行使“赵氏信托”下的所有权利,但魏某并未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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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年8月,魏某向新设立的、由律师王某、王步强、张贵民(鲁南制药新一把手)担任董事的嘉德公司(持有安德森公司90%股份)与中智公司(持有安德森10%股份),转移安德森公司的股份。但赵龙对此事一无所知。

 

  • 王某又在2016年设立恒德公司,有且只有一个股东和董事也就是王某,其妻魏某又设立“菩提树信托”(Banyan Tree Trust),指定恒德公司为受托人管理嘉德公司持有的安德森公司的90%股权,而原始受益人是赵龙与王某的女儿,律师王某作为信托保护人有权增加或移除受益人。然而赵龙对这些事情仍一无所知。直到2017年王某要求赵龙签署文件增加其为受益人,赵龙才知道所谓的“菩提树信托”的存在。

     

  • 2017年3月8日,赵龙想要召集股东大会,却被魏某告知赵龙及其母亲并不是安德森公司的股东,次日,鲁南制药的另一名律师向赵龙拿出一份《代持协议》,赵龙才知晓这份协议的存在,于是长达4年的持久战就这样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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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6、27日,赵龙在微博上重新发布了4年前对于律师王某的投诉信及后续,并表示希望涉事律所“可以给我一个最终的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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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已被列入人民大学商学院经典案例,对信托行业造成了不少影响。这位律师的行为严重违背职业道德,不仅葬送了个人职业生涯,同时暴露了涉事律所甚至整个律师行业的问题。

 

律师这个行业,信任很重要,却也很脆弱。




02

法律顾问精细化指引

 

大牌律师指使其妻子,伙同他人侵占当事人财产事件,引发思考的是,这在中国律师行业,反射出什么问题?

 

当事人与律师之间是委托关系,而委托关系的基础是信任,信任靠的是什么?绝大部分人靠的是感知,或是“这个人不错”,或是“这个人专业能力强”等等。

 

这个感知,感知的是人性,每个人都希望把美好的一面展现给别人看,从而获得他人的认可、社会的认可;律师,也是一样,也会同样具有人性的多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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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具有人性的多面性,那么,律师这个职业,如何抑制人性“恶”的一面,而发扬人性“善”的一面呢?

 

这,就必须结合当前中国律师行业现状而言,简单地说:

 

当前大多数律师事务所,实质上是二房东;也就是从业主那里租房子,之后装修成高大上,再出租给律师们,人越多越好,每个月收律师们租金和少许的管理费(财务与前台文员的管理);或是相对紧密一点,对外宣称公司制,实际上采取所谓的合伙人带团队模式,各自为战。

 

一句话总结,就是包括客户资源在内的生产资料,都属于律师的,律师个体透过经营这些生产资料而获取商业利益;也就是说律师事务所并不能经营管理包括客户在内的生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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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在根本上而言就是,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化不够,而过多甚至完全依赖于律师/合伙人的个人自营;然而,人性是不靠谱的;幸运的是,这个行业毕竟是法律行业,大多数人在骨子里是拥有公平与正义的情怀,所以目前整体局面是安全的。

 

然而,律所作为组织,后续的经营与导向则更重要,如很多律师事务所是以“创收”为中心,也就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也就是以金钱为中心,这极易将律师本性善良一面导向“恶”的一面,也就是一切皆为了收律师费,而不是做好案件为第一要素;再例如律师事务所对于案件不做任何管理,更不要谈标准化与精细化了,则就会将律师“惰性”释放出;再例如律师事务所对案件不做任何质量考核,则就会将律师引向没有责任担当等等。

 

也就是说,一旦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化不够,自然就会出现“律师侵占当事人财产事件”,或是“收律师费之前很积极,收了钱,人影都不见”,或“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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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的组织化,就是以案件专业化管理为中心,而不是以创收为中心;基于案件专业化管理为基础,而形成的包括客户资源在内的生产资料都是属于组织的,而不是律师个人的;由律所统一经营管理生产资料,律师做回“法律”,专注做回“专业的事”;这样,就自然不会发生“律师侵占当事人财产事件”。

 

以案件专业化管理为中心的组织,包括大摩律师机构在内的这类律所已不在少数,一直在这条路上,坚持前行,专业精细,磨砺品格。


 

对于商业精英而言,在聘选律师这条路上少跳坑,就两个关键指标:


其一就是这家律所的组织化水平,也就是案件的精细化管理水准,这是根本,而不是律师人数,律师人数在更多律所只是分摊房间费的人头而已;其二就是这个律师的品格包括人性与专业,这是加分项,但不是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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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到案件精细化管理呢,又如何磨砺律师品格呢,就以争议解决为例。六年来,大摩将非诉讼解决机制和诉讼解决机制相结合,不论标的是100元,还是100个亿,我们用365天的时间让每个案件、每一次谈判完全执行十二步法和九步法;尽最大努力,让实现商业目标更靠谱更安全一些,让商业精英和企业赢得更靠谱一些。


只有实现业务标准化,提升作业精细化,才是帮助客户收获诉讼目标、实现商业目标的最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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