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月来临,十大新法新规指明商业精英和企业发展新方向!| 法律顾问
2021-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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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外汇局更新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
九、《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出台规范城市更新!
2021年7月13日,为了规范网络产品安全漏洞发现、报告、修补和发布等行为,工信部、国家网信办、公安部联合发布《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21年9月1日施行,主要内容有:
1、明确对象: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网络产品(含硬件、软件)提供者和网络运营者,以及从事网络产品安全漏洞发现、收集、发布等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
2、明确网络产品提供者、网络运营者和网络产品安全漏洞收集平台应建立健全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接收渠道并保持畅通,且留存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接收日志不少于6个月;相关组织和个人应向网络产品提供者通报其产品存在的安全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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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明确各个对象的安全漏洞管理义务,包括:
(1)网络产品提供者:在2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威胁和漏洞信息共享平台报送相关漏洞信息。报送内容包括存在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的产品名称、型号、版本以及漏洞的技术特点、危害和影响范围等。
(2)网络运营者:发现或者获知其网络、信息系统及其设备存在安全漏洞后,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对安全漏洞进行验证并完成修补。
(3)从事网络产品安全漏洞发现、收集的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举办重大活动期间,未经公安部同意,不得擅自发布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等。
【法律顾问指引】
《规定》明确了各方的责任与义务,为网络产品提供者,网络运营者,从事网络产品安全漏洞发现、收集、发布等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指明了合规方向,同时界定了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因此,相关企业应按照《规定》自我核查并优化,避免被处罚。
详情:
https://www.miit.gov.cn/zwgk/zcwj/wjfb/zh/art/2021/art_0ee692709b76445e9237eb2ba908c5bb.html
2021年7月1日,为指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规范订立电子劳动合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通知,主要内容有:
一、订立前:根据《指引》第六条规定,企业与员工同意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企业要在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前,明确告知员工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流程、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和查看、下载完整的劳动合同文本的途径,并不得向员工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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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订立时:根据《指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电子劳动合同经企业和员工签署可靠的电子签名后生效,并应附带可信时间戳;且在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后,企业要以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或者APP信息提示等方式通知员工电子劳动合同已订立完成。
三、订立后:根据《指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存在提示员工及时下载和保存电子劳动合同文本,告知员工查看、下载电子劳动合同的方法,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等义务;确保员工可以使用常用设备随时查看、下载、打印电子劳动合同的完整内容,不得向员工收取费用。
【法律顾问指引】
劳动合同电子化呈现形式无疑将给企业的人事管理带来很大的便利;从长远的角度而言,甚至还可以降低管理成本。但电子劳动合同利弊共存,尤其劳动合同作为企业劳动关系管理过程中最重要的文件之一,但企业操作不当很容易引发法律风险;需要从中衡量,选取最优方案。
详情:
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gfxwj/ldgx/202107/t20210709_418119.html?keywords=
2021年7月16日,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主要内容有:
一、规范用工,明确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
(一)指导和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用工,积极履行用工责任。
(二)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三)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等合作用工方式组织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的,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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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健全制度,补齐劳动者权益保障短板
(一)健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督促企业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二)完善休息制度,督促企业按规定合理确定休息办法,在法定节假日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
(三)督促企业制定修订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将结果公示并告知劳动者。工会或劳动者代表提出协商要求的,企业应当积极响应,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者申诉机制,保障劳动者的申诉得到及时回应和客观公正处理。
【法律顾问指引】
《指导意见》明确保障劳动者基本报酬权、休息权、职业安全与社会保险保障权,同时明确平台企业的相应责任与义务,建议企业在灵活用工的同时建立并完善企业相关规章制度,合法合规用工。
详情:
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gfxwj/ldgx/202107/t20210722_419091.html?keywords=
2021年7月9日,为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
一、申报表整合后,增值税申报的主要变化是: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将按照规定本期应当作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处理的进项税额,在指定栏目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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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表整合后,消费税申报的主要变化是:新申报表将原分税目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进行了整合。系统根据纳税人登记的消费税征收品目信息,自动带出申报表主表中的“应税消费品名称”“适用税率”等内容以及该纳税人需要填报的附表,方便纳税人填报。
三、《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按月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属期2021年7月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公告》。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属期2021年第3季度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公告》。纳税人调整以前所属期税费事项的,按照相应所属期的税费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法律顾问指引】
实行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一方面优化了办税流程、减轻办税负担,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办税质效,对此,企业更应税务合规,注重税务风控,健稳发展。
详情: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66427/content.html
2021年7月21日,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主要内容有:
一、实行范围:全国范围内对包括分支机构审计报告、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等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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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责任:纳税人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在事中核查时发现核查情况与纳税人承诺不一致的,应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后再予办理。对在事中事后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改正、进行处理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虚假承诺行为认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在公布期届满后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其他纳税人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之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详情: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66619/content.html
2021年7月28日,为正确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有:
一、适用范围:《规定》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所引起的相关民事纠纷;信息处理者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或者虽然没有使用人脸识别技术但是处理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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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权情形:《规定》明确,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一)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
(二)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
(三)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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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信息处理者明示或者双方约定的处理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等;
(五)未采取应有的技术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人脸信息安全,致使人脸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八)违反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处理人脸信息的其他情形。
三、生效时间:《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法律顾问指引】
随着电子化的发展,国家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逐渐加强,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应充分遵照“取得同意”、“及时告知”、“处理公开”等原则,享受科技带来等便捷的同时,谨防“越界”以免造成对他人权益的侵犯,风控侵权责任的承担。
详情: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15851.html
2021年7月9日,为加快推动对外投资合作绿色发展,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商务部、生态环境部制定了《对外投资合作绿色发展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主要内容如下:
1、提出10项重点工作,主要包括: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推动绿色生产和运营、建设绿色基础设施、打造绿色境外经贸合作区、推进绿色技术创新、推动企业主体绿色转型、防范生态环境风险、遵循绿色国际规则、优化绿色监管服务、提升绿色发展信誉。
2、明确推动企业主体绿色转型,鼓励企业制定绿色发展战略,加强绿色管理和评估研究,在资金、技术、人力方面加大绿色投入,践行绿色经营理念。健全绿色合规体系建设,规范境外经营行为,补齐绿色短板。
【法律顾问指引】
企业(项目开发商、投资者)应以本《指引》作为基准,进一步推动绿色发展,将环境与社会考量贯穿于投资决策和项目的生命周期。
详情: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news/202107/20210703176325.shtml
2021年7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更新发布《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1年6月30日)》(以下简称《目录》),商业精英和企业需要关心的内容包括:
更新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布的外汇管理主要法规191件,按照综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外汇科技管理等8大项目分类,并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分为若干子项。
新增《目录》文件主要涉及行政许可实施、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企业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等。
详情:
http://www.safe.gov.cn/safe/2021/0720/19438.html
2021年7月6日,珠海市政府发布《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7月15日施行,与企业相关的内容包括:
1、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规定的主体,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区域,根据城市相关规划和规定程序,进行整治、改建或者拆建。城市更新包含整治类、改建类和拆建类三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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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3、明确政府推动城市更新举措,包括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简化优化申报审批程序、给予扶持措施、适时采取相应行政管理手段。
【法律顾问指引】
涉及城市更新活动的企业,应避免出现侵害个人隐私、泄漏商业秘密、伪造或者变造文件、散布虚假信息、行贿等行为,否则,可能被取消参与城市更新活动的资格,涉嫌犯罪的,还会被移送至司法机关处理。
详情:
http://www.zhuhai.gov.cn/zw/fggw/zfgz/content/post_2899608.html
2021年7月13日,为加强土地资源管理,规范临时用地的使用,制止乱占地、滥用地等违法违规现象,珠海市香洲区政府发布《香洲区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8月14日施行,有效期3年,主要内容如下:
1、临时用地,是指本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需要临时使用或按临时用地合同约定使用的国有空闲地。《办法》明确,珠海市香洲区管辖范围内(不含高新区、万山区、横琴新区及横琴一体化范围)的临时用地使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2、明确临时用地的范围及规模、临时用地的申请要求及审批条件、临时用地的费用计收标准、临时用地的续期、监管及收回等。
3、明确违法违规情形的法律责任。
【法律顾问指引】
企业在完成临时用地的使用后,应按合同约定完成清场或复垦工作,交回土地,避免发生逾期清场或拒不办理土地移交手续等违法违规情形,从而导致受到处罚。
详情:
http://www.zhxz.gov.cn/xxgk/fggw/gfxwj/content/post_29038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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