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车企最严竞业限制曝光:这八大关键点,让你的竞业限制协议真正有用!| 法律顾问
2021-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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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企业,有和核心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吗?
近日,网络上流传着一份疑似某车企的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载明的竞业限制实体几乎涵盖了汽车行业产业链上下游的全部企业;且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的话,违约金高达80万元!
看到这样的竞业限制名单,网友表示:“签了这样的竞业限制协议,意味着就可以告别汽车行业了”、“几乎‘封杀’了国内所有车企”、“名单中所列企业,几乎代表着中国汽车产业的中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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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被称为“最严竞业限制“的协议,所列的竞业限制企业名单中,不仅包含国内一众知名车企和配套电池、零部件厂商,名单最后还注明:“乙方认可本名单并未包括所有竞业限制实体。”
也就是说,不在上述名单中的其他汽车行业企业,可能全部属于该车企认定的竞业限制实体。
此外,按照协议中的违约责任条款,若未履行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业务,员工不仅要退还该车企支付的全部竞业限制补偿金,还需额外支付80万元违约金,同时收回持有该车企股权、期权期间产生的收益。
若违约金不足以赔偿该车企损失的,还应赔偿该车企的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该车企直接或间接的利润损失、商誉损失、业务机会损失以及制止违约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律师费、诉讼费、调查费用、公证费用等)。
对此,该车企向媒体表示,经初步调查,“网传竞业协议所列的企业名单”,以及附图记载“竞业限制实体名单”等内容,存在肆意捏造事实、歪曲事实、信息来源不明,贬低、抹黑、诋毁,侵害了企业的民事权益。我们正在通过法律手段,追究相关责任方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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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精细化指引
其实,很多企业都会对员工有竞业限制的要求。今年4月,腾讯一名月薪超过5万元的员工跳槽字节跳动,就被法院判决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共计约111万元。
但实务中更多的故事,往往是,员工在竞业限制期间入职竞争对手公司,企业却很难打赢官司。商业精英和企业究竟要如何做,才能防止《竞业限制协议》形同虚设?
大摩整理了八大关键点,供企业参考:
一、企业可以与哪些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限于三类:
1、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等;
2、高级技术人员,如高级工程师、高级高级监理师以及具有相关技术资质的从业人员等;
3、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对此法律并没有进一步的规定,界定的关键在于“该人员是否接触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常见的包括销售人员、财务人员等。
二、竞业限制的内容
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可以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5、不得与本企业的客户和供应商发生商业接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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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
有效。
针对该情况,目前司法实践中认为竞业限制协议中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不属于导致竞业限制协议无效的情形。对于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企业与员工可以协商并由企业补交或员工向法院请求企业支付。若事先未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双方可以采取事后补充约定等方式予以弥补。
四、竞业限制补偿金该给多少?
竞业限制补偿金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约定。
若双方未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一般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即劳动者有权要求按照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按月支付。
对于该问题,个别地方也存在特别规定,如:
五、竞业限制违约金如何确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对于违约金的标准法律并未作出具体规定,一般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同时结合员工劳动收入由双方自行约定。公司可以根据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可能造成公司损失的大小约定违约金金额。
司法实践中,若竞业限制违约金约定偏高的,法院或仲裁委一般会参照用人单位实际损失、员工劳动收入、月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依据公平合理原则对违约金金额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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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支付违约金后,竞业限制义务是否可以免除?
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支付违约金后,在竞业限制期内,企业要求劳动者继续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劳动者还是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仅是对之前的违约行为而承担的违约责任,并不影响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故亦不影响违约行为发生之后的竞业限制义务。
因此,在竞业限制协议有效期内,劳动者仍应当继续履行,但用人单位也仍应按约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七、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履行期间,企业能否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1、对于竞业限制生效前:
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劳动者还没有受到限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同时,参照《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的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即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应当履行提前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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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竞业限制履行期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在实践操作上,企业可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终止或附条件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形。
八、如何避免因雇佣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而产生的风险?
(2)利用该类劳动者掌握的前述信息而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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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鉴于此,建议企业在招用劳动者时做到如下几方面,以避免法律风险:
1、对可能掌握原企业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员工,要求其出具离职证明原件、原劳动合同等;
2、让其签署承诺书,承诺未与前单位签署过任何竞业限制协议,不承担任何竞业限制义务。同时承诺,对于已掌握的原企业的技术、商业秘密,将继续遵守保密义务,不会在本企业工作中运用。
3、如果属于已解除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当提供解除证明,如原企业要求解除的函件原件或劳动者书面通知企业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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